第3章(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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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短三年刑期可不会让乐景满足。

  所以他特意把抢劫的地点选择在了公交车上。

  因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还有后半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公交车,就是一个典型的公共交通工具。

  就像他所预料的那样,公交车上,成年的高三学生王强和他的女朋友刘芳对今年16岁的未成年人乐景进行了持刀抢劫,并在乐景的手臂上留下了一道划伤。

  团伙公交车上持刀抢劫,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人证物证具在。

  在第一次被王强勒索时,乐景曾经质问过王强——“你知道这是犯法的吗?”

  王强嗤之以鼻,笑道:“我就拿了你几百块钱,难不成警察还能把我抓起来?”

  不是哦,王强同学,这是犯法的。

  因为抢劫罪的成立,不看抢劫数额,而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抢劫的同时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只要犯罪嫌疑人伤人得财(哪怕乐景只是轻微破皮,哪怕他只被抢了一块钱),那么抢劫罪就会成立。

  下面,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判多少年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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