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章(4 / 4)

投票推荐 加入书签 留言反馈

  “因为你说得那些,存在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①所以从林先生被他养父收养,收养关系成立的那一刻,他亲生父母无论是谁,就再没有要求赡养的权利。” ↑返回顶部↑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