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6章(2 / 3)
于丹珍略微停顿了一会儿,打开水杯喝了一下后继续讲道:“这个工程量既然是暂定的,则对下进行成本确认时不能直接使用这个工程量,需要对下重新收方,确认他的每项清单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按照公司的规定,当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的10%时,需要解释原因。
当某个合同的成本值达到超过合同金额的10%时,必须要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否则超过三十天还不向公司汇报的,公司会视为是没有发生的,在结算时将不予认可。”
项目生产经理徐坤听于丹珍如此讲述道:“现在抢工期间,如此严格的要求,项目部不一定能够及时算清楚吧。”
于丹珍则耐心地讲解道:“只要把我们清标的这个月时间熬过去了,后面我们商务部的人员就有时间抽出来,共同配合计算这些实际发生的成本工程量了。
到那时能够及时知晓是否超合同工程量10%的。
这一条是在对下合同中明确表达清楚了的,下包供应商他们也是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汇报的。”
第169章 绿化的结算
于丹珍接着讲解合同中是如何约定对下进度支付的:“对下进度支付,在合同中约定的是每个月的25号,供应商上报他们从上月的26号到本月的25号期间完成的工程量。
注意只是工程量,没有要求他们上报产值。”
项目生产经理徐坤则表示不理解,问道:“供应商不上报产值,怎么确认他们进度款金额呢?”
于丹珍解答道:“这是公司的规定,一个是对下合同单价是保密的,只有商务部的人才有;二个是避免在这个过程中形成对供应商的产值确认的书面文件。
这个成本确认只是用于公司内部使用的,形成结果后,供应商只是知道一个数据而已,我们是根据这个审核出来工程量结合合同单价,计算出供应商当上一个月的产值数据。然后根据这个数据来编制资金计划表。”
项目生产经理徐坤反应道:“现在是在抢工期间,供应商些普遍反应他们的资金压力大,能否提高他们的进度付款比例呢?”
于丹珍解答道:“按合同约定是不可以的,公司财务在审批资金计划和工程款支付时,都要查询每一家的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的,凡是与此不相符的,则会直接拒绝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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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的规定,当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的10%时,需要解释原因。
当某个合同的成本值达到超过合同金额的10%时,必须要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否则超过三十天还不向公司汇报的,公司会视为是没有发生的,在结算时将不予认可。”
项目生产经理徐坤听于丹珍如此讲述道:“现在抢工期间,如此严格的要求,项目部不一定能够及时算清楚吧。”
于丹珍则耐心地讲解道:“只要把我们清标的这个月时间熬过去了,后面我们商务部的人员就有时间抽出来,共同配合计算这些实际发生的成本工程量了。
到那时能够及时知晓是否超合同工程量10%的。
这一条是在对下合同中明确表达清楚了的,下包供应商他们也是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汇报的。”
第169章 绿化的结算
于丹珍接着讲解合同中是如何约定对下进度支付的:“对下进度支付,在合同中约定的是每个月的25号,供应商上报他们从上月的26号到本月的25号期间完成的工程量。
注意只是工程量,没有要求他们上报产值。”
项目生产经理徐坤则表示不理解,问道:“供应商不上报产值,怎么确认他们进度款金额呢?”
于丹珍解答道:“这是公司的规定,一个是对下合同单价是保密的,只有商务部的人才有;二个是避免在这个过程中形成对供应商的产值确认的书面文件。
这个成本确认只是用于公司内部使用的,形成结果后,供应商只是知道一个数据而已,我们是根据这个审核出来工程量结合合同单价,计算出供应商当上一个月的产值数据。然后根据这个数据来编制资金计划表。”
项目生产经理徐坤反应道:“现在是在抢工期间,供应商些普遍反应他们的资金压力大,能否提高他们的进度付款比例呢?”
于丹珍解答道:“按合同约定是不可以的,公司财务在审批资金计划和工程款支付时,都要查询每一家的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的,凡是与此不相符的,则会直接拒绝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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