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7章(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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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部就按正常的规定的流程来提前审核下家的结算文件,与下家达成高度的一致意见,最好是能够让下家签字盖章一份结算确认文件给我们项目部存档备查。

  这个过程中要注意的是,不能给下家我们任何确认结算的书面手续。

  等到了对上结算确认好后,我们再按公司的流程出具对下结算的书面文件。”

  赵满福道:“这样做的话,不是违反规定了吗?云青,你是咋想的,为什么会有这个建议呢?”

  张云青则不慌不忙地解释道:“赵总,我认为目前写到合同里的,对下结算的这约定,不是很合理,至少从操作层面上来说,难以实现,所以想用变通的方式来满足公司对下合同结算的这个约定要求。”

  赵满福继续追问道:“举例说明一下。”

  张云青按要求举例道:“按合同约定对上的结算完成后才办理对下结算,存在一些不合理难以操作的因素,我现在将我能想的因素或者是理由罗列如下,供大家参考讨论:

  1、不利于对下成本数据的锁定。

  一旦对上数据出来,不排除下家会通过各种手段获得我们对上结算的具体数据,此时我们再想在对上结算的工程量的基础上,把对下的结算量审核下来,将是非常的困难。所以此种情况下对下成本数据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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