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8章(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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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利于对上结算的申报工作。

  如:有的项目先报了对上的结算文件,后办的对下结算审核。对上结算申报时渠底的砼和钢筋都没有计算。等在办理对下结算时,实际对下是做了砼和钢筋的,下家还能够提供实际施工的照片、抢工时的视频等,现场去查看时肉眼也是能够看到的。

  但是在对上的竣工图没有并没有体现在渠底有砼和钢筋。

  追查原因时,发现是因为当时的安排,是建设方现场代表在现场临时安排的,事后我们项目部的人没有上书面文件去确认,下家在进度申报时也没有申报此项。由于商务部的人员数量不足,做不到对现场的每一点都去看清楚看明白,当出现这种极端情况后,就会给公司和劳务队伍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

  3、不利于对下结算的审核工作。

  一般情况下对上的结算,项目稍大点的,基本上都是在竣工验收一年左右才能办理完对上的结算,拖得久的项目也不在少数。

  而事实上项目部在竣工验收后一年时,基本上相关的管理人员都不知道分配到哪里去了。

  如果他们还在公司里上班,只是在不同的部门的话,还可以继续去找他们要求给予审核支持。

  因为在只有当时的管理者最清楚情况,他们来审核对下的结算,是最合适的人选。

  但是很有可能相关的管理人员已经没有在公司上班了,他们有可能离职了,有的可能还根本就联系不上了。

  当在这种情况下,劳务队伍很有可能把一些责任推到他们这些难以联系、难以沟通的人身上,很有可能给对下结算带来极大的困扰,难以有效地保障公司的既得经济利益。因为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后面审核的人不知情,对下的结算审核时该扣减的费用无法扣减。给劳务队伍留下了扯皮的空子可钻。”

  赵满福征求周文成的意见道:“你认为张云青所讲述的理由合理吗?”

  周文成回答道:“赵总,我认为张总所讲的理由不仅合理,而且非常的正确。

  我也不知道公司的合同为什么要有这么一个不合理的确定。

  估计最大的可能性就是害怕,对下的结算如果先于对上的结算进行办理的话,存在对下工程量大于对上工程量的可能性,而公司却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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