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4章(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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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扒手行窃,通常来说,每次金额都不会太大。

  这个也很好理解,谁特么带着一大包钱去坐公交啊?

  扒窃的第二个特点,则是作案的隐蔽性,只要没有当场抓住他,再想从他嘴里掏出什么有价值的线索来,那就难了。

  除非他自己脑子抽风,自己乱说话!

  而盗窃,是按照金额来定罪的。

  一次扒窃的金额,甚至连定罪的标准都够不上,差得老远,有时候就只能拘留了事。充其量拘留十五天,已经是上限了。

  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扒手的时候,更喜欢用“劳教”而不是“劳改”。

  劳教不需要经过检察院,更不需要经过法院,市级公安局劳教委员会就能做决定。最高劳教三年,劳教所的生活和劳改队的生活,并没有本质区别,都一样的禁锢自由,一样必须每天参与劳动。只不过一个叫劳动教养,另一个叫劳动改造而已。

  饶是如此,刑警们还是不大愿意办这种案子。

  纵算是送劳教,也需要扎实的材料证明,不然市局劳教委员会是不会批的。

  这就意味着,特么的同一个扒手,你得抓他好几回现场!

  至少抓两回!

  所以很多警察都觉得这事干起来特别不爽,太麻烦了,拖泥带水的,一点不干净利落。

  当然,除了拘留,劳教,判刑这些措施,警察对那些特别烦的家伙,也不是没有其他“教育措施”,只不过那种措施,不足为外人道也。

  有时候,这种“教育措施”,比劳教还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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