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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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方,也有在职员工,贴出存摺明细,年终奖金5千元。

  留言满满,问劳保局为何不查?

  大宝留言,这薪水是劳保最低薪资,是合法的。

  帆船回应,劳保没有规定老闆要给年终奖金。

  奎一留言,这是请外劳吗?

  我是网友,转贴文章。

  文/萧俊杰

  一、前言

  年关将至,受僱者总期待雇主发放年终奖金犒劳,甚或准备俟领年终奖金后跳槽另谋他就。现行除公务人员于每年可领1.5月年终奖金外,劳工则视个别雇主情况而定,于劳动基准法(下称劳基法)规范及劳动契约下,劳工年终奖金权益如何?藉此,就劳基法及劳动契约面向,以劳工主管机关与司法判决之见解,扼述简析如次。

  二、劳基法规范

  按劳基法第29条规定,事业单位于营业年度终了结算,如有盈馀,除缴纳税捐、弥补亏损及提列股息、公积金外,对于全年工作并无过失之劳工,应给与奖金或分配红利。劳工主管机关与实务判决之见解,略举如下:

  (一)劳工主管机关

  1、事业单位依劳基法第29条规定发给年终奖金,如劳工于事业单位营业年度终了结算时在职,且当年度工作并无过失,即具领取年终奖金之要件,故对符合上述条件之劳工,均应发给年终奖金。(参见内政部74.2.27台内劳字290597号函)

  2、劳基法第29条规定,所称奖金似与公司法第235条所称之分红性质相同,均係于税后盈馀中发放,而异于我国民间习俗于农历年前无论盈亏均发放之年终奖金(税前),当无疑义。(参见劳动部前77.7.19台劳动2字15976号函)

  (二)实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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