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章(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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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庭依据的是盟国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发表的劝降宣言中,要对包

  括虐待盟国俘虏的人在内的一切战犯进行严厉审判的条款,该《波茨坦宣言》

  是同年9月2日在东京签署的投降书里被承认和接受的。因此《波茨坦宣言》

  的条款不仅约束我国,在某种意义上,盟国也受它的约束。这就是说,这次

  审判可以对波茨坦条款里称为战犯的人起诉,但没有权利审判该条款里没有

  称为战犯的人。

  德国与我国投降方式是不同的。德国一直抵抗到最后,希特勒战死,戈

  林也逃走,一下子全面崩溃,完全是名符其实的无条件投降。我国的情况是,

  盟军还未在日本本土登陆,《波茨坦宣言》就发表了。在第五条里,盟国政

  府以我们也要遵守为条件——这个条件盟军也要遵守——对我国发布宣言,

  我国才接受这个宣言。因此以纽伦堡审判中起诉了对和平的犯罪、对人道的

  犯罪,就简单地类推,用到远东审判中来,这是绝对错误的。

  我们要求对诉因第一到第36毋须调查,以不属于本法庭权限之内而予以

  排除。还有起诉书里把普通杀人犯、战争开始时或战争攻击中发生的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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