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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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武散阶各29阶,前者由开府仪同三司、特进、大夫和郎官构成,后者由大将军、将军、校尉和副尉构成。

  官员是依“出身”及“考课”来定“阶”,以才华及能力补“职”。有职者必有阶,阶从职司中考核升进,职从进阶而调迁。

  入仕者最初所获和考课所升迁的品级都是“本品”,有众多的权益待遇曾与“本品”直接相涉。

  在乾封元年(666年)之前,在京文武官的防阁、庶仆、俸料都依散阶而定,此后才依照职事官发放;至少在开元二十四年(736年)之前,官僚的资课仍依本阶。

  唐律中“散官”指不带职事官而仅仅拥有散阶者,而所谓“某品职事官”,实指同时拥有散阶和职事官者,其诸多待遇仍然是以散阶为谁。

  唐(周)代地方官制

  唐代的地方行政系统,采用州、县二级制。

  尽管到唐代中期在“州”上面增加了“道”,但是“道”在整个唐代,也不是法定的一级行政机构,也没有成为法定机构。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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