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出书版三册】 第17节(5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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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啊。”汪文斌说,“我走的时候,他就躺在床上,喘气有点费劲。”

  “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公诉人有些垂头丧气地说道。

  “不是,到底出了什么事啊?”汪文斌不解地问道。

  “证人,很遗憾,你的愿望实现了。在你对被害人付大伟实施殴打后的几个小时,付大伟因心脏病发作猝死。目前我们有理由怀疑,他心脏病发作的诱因和你对他的殴打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审判长说。

  “啊?不是……我……我没想杀人啊!”汪文斌脸色死灰,颤抖着说道。

  “请将证人带离法庭。”审判长说,“请公诉方发表最后意见。”

  “审判长,我方没有意见。”公诉人站起身,“我方刚刚从庭外获得了重要证据,显示被害人付大伟身上的伤痕都是由刚才的证人汪文斌造成的。非常感谢辩护律师对本案的深入调查,使得本案能够真相大白,避免了一起冤假错案的产生。鉴于本案在审理期间案件事实、证据发生新变化,我方现依法对陈明杰过失致人死亡部分提出撤诉申请,对陈明杰入室盗窃部分希望法庭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

  公诉人说得很有礼貌,但我和老罗却听出了一点咬牙切齿的味道。

  “辩护人,对于公诉人提出的撤诉要求,你方有什么意见?”审判长问。

  “我们没有意见。”我和老罗对视了一眼,微笑着说道。

  “现在宣布休庭半小时。”审判长和其他合议庭成员协商了一下起身说道。

  半小时后,法庭重新开庭,审判长直接宣读了判决书:“陈明杰入室盗窃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因公诉方提出撤诉申请,本合议庭经审查后认为,理由充分,同意撤诉。

  “本法庭本次审理案由为陈明杰入室盗窃及过失致人死亡,现公诉人对陈明杰过失致人死亡撤诉。关于陈明杰入户盗窃一案,经本法庭审理查明,陈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辩护人提出,陈明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警方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对于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称陈明杰是偷窃癖患者,应判定其患有心理疾病,应减轻处罚,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陈明杰多次作案,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不符合缓刑的标准,对辩护人提出的缓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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