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出书版三册】 第73节(6 / 7)

投票推荐 加入书签 留言反馈

  我们已知李保全找上魏凤的主观意愿并非为抢劫,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李保全犯有抢劫罪,适用法律不当,且仅凭被害人家属宣称孔雀石丢失,并未查明孔雀石下落就认定此罪,事实不清。上诉人李保全不应被追究抢劫罪,而应认定无罪或盗窃罪。

  二、一审判决对李保全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

  ……

  可见,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并未查清,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二人有过接触,而不能证明上诉人李保全杀人,不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4)上诉人李保全承认,当天曾对被害人魏凤进行骚扰和威胁。我们无法排除是否因这个骚扰和威胁导致被害人魏凤心脏病突发进而死亡。但就此认定上诉人李保全犯有故意杀人罪,适用法律显然并不合适。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以被害人死亡为客观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本罪又以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为主观要件。本案中,上诉人李保全不存在杀人动机,其本意为威胁,并不认为这个威胁会造成被害人魏凤的死亡,应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条款。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

  “老简,跟我走一趟。”老罗冒冒失失地闯进了我的办公室,一把拉起了我。

  “去哪儿?”我靠在椅子里,仰头看着他,“上诉书我还没写好呢。我觉得咱们应该换个思路,把无罪辩护改成减罪辩护吧,这个容易点。魏凤有心脏病,我们可以说她的死是个意外,李保全算是过失致人死亡,至于抢劫,那个咱们可以花点力气做无罪辩护。”

  “先别管这个,静来电话,让我们务必过去一趟。”老罗从衣架上拿过我的外套,丢给我,“特意交代了,听完她的意见之后再写上诉书。”

  “这丫头,有什么话就不能在电话里说,就知道打哑谜。”我穿好外套,和老罗下了楼,走到了不远处的公安厅。

  门卫戒备地看着我们,反复查看着我们的证件,又打了几个电话,才不情愿地放我们进去。直到我们走进大楼,那个门卫才收回了紧盯着我们的目光。张静并没有在办公室,肖处长告诉我们,那丫头把自己关进实验室一整天了。

  “要不是看在你们帮了我大忙,我非抽你们一顿不可。”前段日子,在我们的努力下,肖处长的得力干将谭琼辉无罪释放,虽然前途黯淡,现在只能回到省厅当一个小科员,但至少免除了牢狱之灾,还能保住这份公职。肖处长对我们的态度也好了不少,但抱怨几句总是少不了的:“你说说,这叫什么事?再怎么说,那丫头也是我们省厅的人,整天花着我们的经费干着你们的活,像话吗?”

  “以权谋私,确实不应该,我这就跟她好好说说。”老罗严肃地说道。
↑返回顶部↑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