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警事 第983节(4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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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后呢?”韩渝追问道。

  “船方不服,申请重新认定,甚至找到了武汉。总队派专家来过,维持我们之前作出的事故认定。船方还是不服,就把我们给告了。”

  难怪他们压力这么大呢,原来长航公安水上消防总队也卷进来了。

  这个官司不能输,因为一旦输了,输的不只是南通分局。

  韩渝没有再问,而是仔仔细细的看起一审判决书。

  原告认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的“当事人”,是指与火灾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黄港加油站对员工履职行为监管不力,在对5058轮受油前就出现的员工没上受油船加油、以及没进行安全检查等情况,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长航分局水上消防支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只认定加油站员工有间接责任,居然没提加油站的责任,属于漏列主体、程序错误!

  而且,根据中石化的《加油站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水上加油作业程序”,加油员收到发油凭证后,应该认真核对品种、数量、检查装油容器,无疑义后,接通加油软管或加油枪……

  可是加油员什么都没做,仔细想想加油员和加油站应该承担责任。

  再就是,你说油舱内有不合格的燃油,就应该追究供油方的责任,但你没有,这一样属于遗漏责任主体。

  分局第一次应诉时请的律师不知道怎么想的,居然一上来就提出法院无权对长航分局水上消防支队的事故认定进行司法审查!结果被法官引经据典,用一个个法条和一个个司法解释给驳回了。

  然后又以黄港水上加油站所属公司是中石化和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各占百分之五十股份为由,称中石化的《加油站管理规范》在这儿不适用。

  可在水上加油方面国家没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官认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就应该遵照行业规范,而中石化的《加油站管理规范》就相当于行业规范。

  至于受油船当时空载,船舷太高,客观上导致加油员没上船,一样不能成为加油站对火灾事故发生没有责任的理由。

  总之,一审判决有理有据,支队输的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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