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棋局(六)(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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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帝国罗列出的条件一共有九条。

  1.共和国就“莱茵兰”号事件道歉和赔偿,可以不公开,但必须道歉和赔偿;

  2.共和国处理相关责任人;

  3.共和国治下港口向帝国商船开放;

  4.帝国官方媒体,如报纸、电台可进入共和国拓展业务;

  5.共和国官方应采取措施遏制民间针对帝国的不友善行为;

  6.共和国在帝国海外殖民地享有贸易优惠,在特定情况(通常指避难、避风、受损后紧急维修、紧急情况下的补充给养等等)可使用帝国海外殖民地的港口设施;

  7.共和国承认帝国的技术专利,有效打击任何形式的侵犯专利行为;

  8.只准许共和国以载重70吨以下的船只与旧大陆进行贸易,且不得进行军火、化学品原材料、工作母机等管制品的贸易;

  9.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帝国将派遣军舰在共和国控制水域内定期巡航,数量只限一艘,吨位和武装不得超过巡洋舰级别以上,定期轮换,出勤期间承担与共和国方面联合执法的任务。共和国承认该舰在共和国控制区的水文勘探测绘和航行自由;

  任何一个具备最基本的国家主权和国际法常识的人都可以指出这是一份不平等条约,帝国将不费一兵一卒让共和国至于次等殖民地的地位。

  帝国给予(用“施舍”更贴切)共和国的只有与帝国殖民地的贸易优惠和有限的港口使用权,并且暂时解除双方的敌对状态。而作为付出,共和国要在国家主权、尊严、经济、技术等方面默认“帝国优先”不说,还要自我设限并对帝国全方位开放。

  这个条约注定是不得人心的,共和国政府不可能接受这样一份屈辱的条约,而共和国民众也完全有理由反对这个条约。

  从共和国成立之初起,帝国海军和帝国的武装商船就已经开始执行针对共和国的封锁行动。最初,海上封锁仅限于频繁的临检,查扣的物资也是军事物资和可以用于军事行动的物资。但随着“自由军团”的壮大,禁运范围被扩大到了粮食、布匹等所有种类的商品,帝国海军更是堂而皇之的在公海开炮逼停共和国商船,登船查扣货物,抓走船员——有时候这种行径就在距离共和国领海不到一海里的地方,当着共和国军舰及商船的面进行。

  可以说,“莱茵兰”号事件表面上是一群民兵的过激行为,可追根溯底,恰恰正是帝国自身的傲慢和肆无忌惮严重伤害了共和国民众的自尊心,最终引发了反弹。如今帝国非但没有反省和检讨自身行为是否恰当,反过来却用更苛刻的条件来压迫共和国低头……可以预见,当暂时偃旗息鼓的民众和各种社团在得知条约内容后会有什么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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