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章(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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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法的位置上……”而且“无论如何,就各个被告在犯罪当时所服从的领地

  刑法而言,条例 (国际军事法庭条例)关于因破坏国际和平而规定予以惩处

  的条文都是新的”,而所有的法律——国际和国内的——一个基本原则是:

  “行为之前法无规定者不罚”,因而,追溯既往的刑罚是和所有文明国家的

  法律不相容的。据此,雅尔赖斯指责国际军事法庭违背或篡改了法学的这个

  基本原则。

  他说:“法律就法的意义而言就是国家规定的一项准则,但是,国际军

  事法庭却将此曲解为 ‘法律就法律的意义而言也可以是一种牢固的道德准

  则,是一种良好的习惯准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有个问题:就像情况

  原来反映的那样,那些被告——从前的部长、军事头目、经济操纵者和高级

  当局的领袖——在犯罪的时候是不是感到了这是一种违犯职责的行为呢?他

  们会不会感到这种行为将按照事后规定的法律受到惩处呢?……”

  在说完这些之后,雅尔赖斯甚至有些洋洋得意。接着,他又对法庭提出

  一个“根本性”问题,即使那些被告在客观上罪恶滔天,他们也不能受到法

  律的制裁,因为他们在执行命令。为此,雅尔赖斯不厌其烦地论证:“自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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