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章(4 / 4)

投票推荐 加入书签 留言反馈

  鲁登科中将指出:在事实上,“第一,所有文明民族的立法都规定了对

  屠杀、拷打、暴行、掠夺等等应负的刑事责任。”第二,早在1943年11月

  2日,苏联、英国和美国三国首脑业已发表“三国所取得的完全一致的,并

  获得普遍承认的刑法准则”。

  “上述声明规定:凡曾负责或同意参加上述暴行、屠杀或者执行死刑的

  德国军官、士兵和纳粹党员,均应解回他们犯下可恶罪行所在地的国家,以

  便依照这些被解放的国家以及在这些国家中建立的自由政府的法律对他们进

  行审判惩处。但是这些被告都是战犯,其所犯罪行不存在特定的地域性(1945

  年8月8日,四国协定第一条)因此有条例授以国际军事法庭对他们所犯的

  罪行拥有审判权。”

  “因此,被告及辩护人在‘法无规定者不罚’的原则背后所掩藏的企图

  破产了。他们由于那些即使在从前也被文明人类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他们受

  到了控告。”

  正如肖克罗斯爵士反驳被告律师企图借“法无规定者不罚”为侵略战争 ↑返回顶部↑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