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章(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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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机构之庞大繁复与法令之分歧抵触,以致权责不清,减低效能,亟应调整,分别存废。

  “四,人事与政策之不相配合为政治上畸形现象,政务官与事务官几无区别,政务官不知其应该执行之政策,事务官之进退,未能悉按条例,以致责任观念薄弱,陷政府于无能。

  “五,地方自治为训政中心工作,历次大会均郑重决议,而若干年来,政府未能切实执行以致今日宪政实施在即之时,地方自治仍无基础。”

  其次是改进办法:

  以国民政府为决定国务之最高机关,过去所有国防最高委员会之设计局、考核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应予以裁并。

  行政院各部会署,应依其职掌为合理调整与划分,务使名实相符,权责分明。并裁汰冗员。

  现役军人不宜兼任民政职务,所有涉及军事供应问题,军事机关通为民政机关办理。

  提高警察素质及待遇,树立健全警察制度。

  树立健全的人事制度:

  “政务官必对其政策负责,政策失败或执行不力,必须课以责任。根绝任用私人恶习,并实行定期调魂,以资历练。……”

  关于人事革新共有七条:

  “(一)凡因附逆及贪污而受制裁或逃脱法纲者,均永不得任用。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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