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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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的理由,因为在大多数国家刑法中,真正决定的因素不存在是否有命令而

  在于事实上是否可能有与道义标准相适应的选择余地。

  肖克罗斯指出:“任何人都无权为非法的行为进行辩护。政治上的忠诚

  和军事上的服从都是美好的事情,但是这两者绝不是要去干那些显而易见的

  丑恶的勾当,也无需去为那些邪恶的行为辩护。这涉及到一种观点,当每个

  人有必要拒绝追随其领袖的时候候,他就会服从自己的良知。即使是在军队

  里服役的普通士兵,他也没有义务服从非法的命令。”

  鲁登科中将说:“辩护人雅尔赖斯在为这种论点寻找法律依据时谈了许

  多关于希特勒所发布的指令的意义。这个辩护人雅尔赖斯认为,希特勒的命

  令在某种程度上完全不同于其他任何一位领袖的命令,希特勒的指令是法律

  上不可辩驳的。”辩护人雅尔赖斯从而提出问题:“为本法庭条例作为判刑

  理由而被置于一旁的那种命令,究竟算不算是希特勒的命令?”鲁登科反问

  道:“难道能把这样一种命令与条例所规定的那些命令等同对待吗?……,

  法庭的条例所指的究竟是些什么样的命令?是谁发布的命令和在哪个国家发

  布的命令?”鲁登科明白告诉被告和他的辩护律师,正因为军事法庭非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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